留言标题:留抵退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9 14:53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1-01-27 14:58
留言标题:留抵退税问题
留言内容: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若1-6月符合此条件,但是7月没有办理留抵退税,而且7月增量低于了50万元,那8月份可以办理吗?
答复时间:2021-01-29 14:5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发起增量留抵退税的申请事项。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