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增值税开票
发布时间:2021-01-21 14:21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1-01-20 10:16
留言标题:增值税开票
留言内容:甲乙双方签订广告合作协议。甲方提供广告设备和广告投放软件、提供设备安装培训和软件使用培训;乙方负责租赁广告投放的场地、安装广告设备。甲乙双方平分创造出的广告位资源,如果一方要占用另一方的资源,那么就要额外给钱。
针对上述提出的乙方提供投放场地,乙方需要开具场地租赁费发票给甲方吗?同理甲方提供设备等,需要开具广告服务费发票给乙方吗?
答复时间:2021-01-21 14:2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两个纳税人在不结算相关价款的情况下,互相向对方提供应税服务的,应按视同销售服务处理。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