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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介绍

09-29 我要评论

上海税务局: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介绍

来源:上海税务局

一、概述

二、相关政策

三、办事流程

四、问题解答

       一、概述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推动创新企业快速成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2015年、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具体落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最新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亮点:一是减税幅度大,投资人可按投资额的七成抵扣其所得;二是被投资企业范围广,由原先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导天使资本投向更多有潜力的初创型科技企业;三是受惠主体多,此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首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四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简便。

        二、相关政策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3、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4、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5、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三、办事流程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个人所得税)

  目录: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三、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出资证明、合伙创投企业出具的实缴出资证明等);

  2.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创投企业分配所得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等)。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

  四、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及承诺书(附件1);

  3.天使投资个人与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4);

  2.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受理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

  五、受理资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的,各分局于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申报。

  二、受理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经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登记。

  二、受理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注销清算时间”与“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次月15日内,受理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变更涉及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附件:

附表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附表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附表3: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附表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承诺书


  2、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事项备案流程


        四、问题解答

        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2、享受优惠的天使投资个人须具备的条件?

        答: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答:(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1.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7、享受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须具备的条件?

        答: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8、什么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答:(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实行查账征收且在接受投资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三)接受投资时未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9、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10、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一)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存在两种情况: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投资对象已是经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从投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其中: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满 2 年是指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二)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

  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是指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

  上述投资时间从合伙创投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1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试点政策对投资方式有何规定?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2、关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在政策适用上需把握哪些要点?

        答:需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抵扣时点: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时;

  (二)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所得;

  (三)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对于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3、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年检合格通知书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委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投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创投企业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创投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1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资料

  1. 合伙创投企业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资料

  1.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2.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3.发展改革委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合伙创投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4.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合伙创投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6.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15、合伙创投企业何时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答:(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中:符合条件的年度是指: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16、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需办理哪些备案手续?

        答: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需要办理的手续,概括起来为“备案+报告”。

  (一)备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二)报告: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17、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要办理的手续可以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

  (一)备案:在投资环节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需要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二)报告:抵扣环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进行投资抵扣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填报《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登记: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然后可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18、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答:按照总局20号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19、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

        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答:该合伙创投企业截止2017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2017年末,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张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2017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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