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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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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上海税务

  1、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后,在什么时候可享受税前扣除?

  答: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

  3、问: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后,税前扣除限额有何标准?

  答: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4、问: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具体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5、问:个人从试点地区取得多处、多项所得,是否可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答: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或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6、问: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证?

  答: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7、问:个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如何申报?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8、问: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应该缴税?

  答: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问:个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怎样领取?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10、问:个人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该如何缴税?

  答: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领取金额*(1-25%)*10%

  11、问:哪些个人能享受试点政策?

  答: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12、问:此次试点政策具体的试点地区和时间是哪些?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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