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税务:特殊情况下的契税热点问题
来源:长宁税务
日期:2019.2.20
我们都知道契税是不动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费。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那么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缴纳契税有哪些规定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一、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一)房屋交换属于转让房屋权属的行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行为包括:(五)房屋交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二)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二、使用征收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用货币补偿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购买安居房、经济使用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没有给予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