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区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减税降负工作提示
来源:宝山税务
日期:2019.2.22
根据沪府规〔2019〕5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由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三十,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沪府规〔2019〕6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至第五级纳税等级适用税额标准,降幅为50%,具体是:一级区域由30元下调至15元、二级区域由20元下调至10元、三级区域由12元下调至6元、四级区域由6元下调至3元、五级区域由3元下调至1.5元,并与原六级区域合并,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沪府规〔2019〕4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车船税税额标准,将所有车辆的税额标准降低至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具体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附:
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调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