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限制性股票解禁
日期:2019-05-15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问:2017年4月4日,我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股票登记日的市价为100元/股,员工支付的对价为50元/股,授予数量为1万股。
2018年4月5日,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禁,解禁当日收盘价为50元/股。
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100)/2*10000-50*10000=25万元,我司也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50-50)*10000=0元。
按照以上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存在较大偏差,这部分所得员工已经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能否直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即按25万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处理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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