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普通发票丢失
日期:2019-06-03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问:请问外地供应商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怎么办?对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可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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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最新规定,丢失后不用登报,对应步骤如下:
1、报告税局
2、接受罚款
3、对方按19号文件处理
4、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