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10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发布日期:2019-09-17
来源: 上海市税务局
【事项描述】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收费标准】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