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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专项附加扣除留存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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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专项附加扣除留存材料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9-01-17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名称

明细小类

资料留存

子女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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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

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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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特别提醒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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