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户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4 08:42 来源 : 奉贤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送达公告
沪奉税公〔2021〕24号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等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书文号及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户.xls
上海骁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告知书.doc
叽宜税务检查通知书.doc
闵赣税务检查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税奉六罚告〔2021〕57号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HW82DXA):
对你(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收取杭州***服饰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货款24510400.00元(2020年4月22390400.00元,2020年5月2120000.00元),2020年9月17日开具了2309600.00元增值税专票发票给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尚有22200800.00元未开具,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拟处增值税罚款1199632.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996.3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