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户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4 08:35 来源 : 奉贤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送达公告
沪奉税公〔2021〕23号
上海新上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等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书文号及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上海新上莹医疗等3户.xls
上海新上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doc
上海鲲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doc
上海鲲觉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奉税罚〔2021〕117号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8057982H):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室 )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自2017年7月起,该公司员工为其他单位维修设备,发生的费用221009.63元以差旅费等形式向该企业报销,入管理费用科目,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相关账簿、会计凭证及该企业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八项、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之规定,决定行政罚款5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