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对方公司被列为非正常户,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08-20 10:02
留言内容:今年6月购买了货物,并且支付了一百多万的货款,但是对方公司迟迟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对方被列为非正常户了,更是无法开票了,没有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我方有三项证明:有购货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还有对方被列入非正常户的名单。 这样的情况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时间:2019-08-21 09:2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咨询三科)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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