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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不动产出租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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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不动产出租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07-24 16:51

  留言内容:不动产出租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那去税务局预缴税款需要哪些资料,谢谢。

  答复时间:2019-07-25 10:02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

  (一)预缴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二份);

  2.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所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4.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5. 不动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6.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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