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不动产出租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07-24 16:51
留言内容:不动产出租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那去税务局预缴税款需要哪些资料,谢谢。
答复时间:2019-07-25 10:02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
(一)预缴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季度)纳税申报期限,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二份);
2.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所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4.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5. 不动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首次办理预缴需提供);
6. 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