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的保费是否要视同销售,可以开发票吗
留言时间:2019-11-25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好,
我司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豁免的险种有应税也有免税的
问题:豁免的保费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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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无偿是相对于有偿的,而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如属无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反之则否。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