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费用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因公共利益拆迁所得补偿费用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