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无偿移交政府,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2-18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增值税上是否认定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