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
留言时间:2020-02-17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于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税的业务,已经开了专用发票,一部分能追回红冲,还有一部分不能追回。能不能只针对追回的部分享受免税,不能追回的仍按照征税申报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无法按照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