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负数疑问
留言时间:2020-03-06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部分税务局要求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金额不得为负数,是为什么,政策依据是什么。正常来讲,如果企业前期有未开票销售额,后期在开票后,未开票金额必然为负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后补开发票,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为避免少缴或不缴税款,在补开发票时,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不能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负数,需到办税大厅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