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价款及拆迁成本的税务认定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山西省太原市列为133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税务成本认定上,土地价款和一级拆迁补偿成本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是否为15%的土地价款(国土局土地价款票据)+一级拆迁补偿成本全额(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