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但还核定了一个定期定额。
比如:核定的定期定额每月7500元,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10%,假设我单位一季度收入200000元,该如何计算第一季度的经营所得的个税?请列明计算过程及相应的税收政策文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给您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及附征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