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运输发票
办件编号 NSZX2020032600002
提交时间 2020-03-26
内容 你好,请问公司租赁的车输从事运输服务,可以开具10%的运输发票么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的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湖北以外)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