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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残保金的减免

09-29 残保金的减免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残保金的减免

办件编号 NSZX2020031900001

提交时间 2020-03-19

内容 我公司现安排年龄超过60周岁的残疾人工作,但由于年龄已超,不能缴纳社保,这样安排残疾人的情况,可以减免残保金吗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因此,您公司录用残疾人,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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