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纳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7-17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北京建筑企业,预备在山西大同承接一EPC项目,业主要求合同将设计,施工,大型设备购买签订为EPC
合同,则我司需要向业主提供6%的设计发票,9%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及13%大型设备销售发票,由于我司主业是建筑服务,大型设备也是从机械厂商购买获得,请问贵局是否认可此类发票开具,我司是否有纳税风险?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0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