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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个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个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应该都属于经营所得,在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完成业务后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由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司机自行申报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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