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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问题

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即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新旧相比,税率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


对于具体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23号),区别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根据面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后,具体的适用税率是否会发生变化?未查询到最新的政策。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想查询本省适用的具体税率,应当通过何种官方渠道可以查到权威的结果?网上可以搜索到新闻类的界面,但是希望能够查到政策性的文件,作为政策依据。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决定如下: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于自然人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或“山西税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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