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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与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无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留言时间:2019-08-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根据此回答,是否可以认为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与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无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满足核定扣除的不是凭票计算抵扣的,是需要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虽不需要凭票计算抵扣,但是发票还是需要按规定取得,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其中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若是从流通环节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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