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对外采购设备,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对方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因此,若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建筑服务,则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