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基数
办件编号 NSZX2020121600002
咨询时间 2020-12-16
内容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基数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乘以预缴税率,还是含增值税销售额减去预缴增值税后的金额乘以预缴税率,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基数应该是前者还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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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