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度汇算申报问题
办件编号 NSZX2020120800003
咨询时间 2020-12-08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第7号公告,房地产企业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为10%。《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请问:在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表第28行: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时,是适用10%还是适用17%的计税毛利率?该行的计算办法是以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的销售收入乘以计税毛利率。而27行表示以前年度未完工产品在本年度确认了收入,该未完工产品收入在以前年度已经按当时适用的计税毛利率预缴过企业所得税,所以28行应适用以前年度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即17%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现行的10%进行计算。以上分析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