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2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下我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在北京购入一处房产,租赁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北京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啥时缴纳?按月还是按季度还是半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