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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晋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是否包括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征90%

留言时间:2021-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晋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是否包括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文件“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上述规定中的经营所得不以征收方式作区分,若您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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