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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税发[2006]201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暂行)

09-29 并地税发[2006]201号 我要评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暂行)

并地税发[2006]201号

全文有效

2006.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规范和加强我市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对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晋地税征发[2005]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根据便利纳税的原则,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作为本级地税机关的对外窗口,由各级地税直属一分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办税服务厅职能、窗口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以下事项:

(一) 税务登记;

(二) 税费申报、征收;

(三) 发票发售;

(四) 发票代开;

(五) 税务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的受理;

(六) 涉税证明文件的办理;

(七) 税收咨询、宣传,税务公告;

(八) 涉税投诉、举报的受理;

(九) 其他有关涉税事宜的办理。

第五条根据办税服务厅的职能,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发售、发票代开、税务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税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窗口。

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也可结合实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依据各类窗口的服务功能,明确各窗口职责。

(一) 税务登记窗口职责:

1、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发放各种税务登记表;

2、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补发、收缴、失效公告;

3、非正常户的公告及销户;

4、对税务登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办理其他涉及税务登记事宜;

(二)申报征收窗口职责:

1、受理各种税费、基金的申报,发放纳税申报表;

2、开具相关完税凭证;

3、督促指导纳税人缴纳税款并收回完税凭证的报查联;

4、对申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整理并传递申报资料,结报缴销完税票证;

6、发布欠税公告、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诚信纳税先进单位名单;

7、办理其它涉及申报征收相关事宜。

(三)发票发售窗口职责:

1、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的审核、发售;

2、办理专用发票印制的申请及发售;

3、办理发票的核销、验旧、挂失等;

4、对发票领购和使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办理刮奖发票兑奖;

6、办理其它涉及发票发售相关事宜。

(四)发票代开窗口职责:

1、受理代开发票申请;

2、审查代开资料是否真实可信,决定是否代开;

3、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

4、收取应缴税费并及时解缴入库;

5、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6、整理和传递代开发票信息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查询、比对。必要时出具有关证明;

7、办理涉及发票代开相关事宜。

(五)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窗口职责:

1、 受理纳税人涉税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申请;

2、 对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核;

3、 将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4、 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催要办理结果;

5、 按时将审批和复议结果转交纳税人。

(六)税务咨询、投诉、举报窗口职责:

1、 税法宣传、税务公告事宜;

2、 接受纳税人咨询、解答相关政策、法规;

3、 受理涉税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投诉和举报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必要时进行回访;

5、 不定时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不断征询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税务登记业务一般流程

1、 税务登记申请人到税务登记窗口咨询相关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事宜,索要税务登记表,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加盖印章,准备相关资料;

2、 税务登记申请人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税务登记窗口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并办理受理和收费手续,告诉申办人领取登记结果时间;不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进行补正后再受理;

3、 将受理的登记资料及时整理、建档、编号、分配、打证、登记,填写通知、录入微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一切登记手续;

4、 将税务登记证及管户分配通知书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指导申请人按时到税源管理部门报到;

5、 将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及时传递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6、 将税务登记有关资料、信息及时上报,收取的费用及时解缴入库。

第八条纳税(费)申报征收业务一般流程

1、 纳税人将纳税(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提交给纳税(费)申报窗口审核;

2、 窗口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体性和逻辑性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退回纳税人一份,尔后开具完税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正;

3、 纳税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并及时将完税凭证的报查联交回开票窗口;

4、 及时整理申报征收资料,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

5、 按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九条发票发售业务一般流程

1、 发票申领人持填写的《发票购印表》和《发票购印证》到发票发售窗口进行审批;

2、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对发票领购的种类、数量、方式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发票购印表上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将所供发票发放给申领人。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补正;

3、 对印制专用发票的申请受理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通知印刷厂印制,而后发售给纳税人;

4、 按时结报发票销售情况;

5、 及时将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入库;

6、 有奖发票兑奖时,按照兑奖程序给中奖人兑奖。

第十条发票代开业务一般流程

1、 受理纳税人代开发票咨询和代开申请;

2、 对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代开发票的种类、数额、税种、税率征收税费后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 及时将所收税费解缴入库;

4、 将代开发票的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传递,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查询、比对,必要时出具代开证明;

5、 按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税务咨询、投诉、举报、行政审批、复议业务一般流程

1、 受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审批、复议申请并进行登记;

2、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审批、复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开具有关手续,告之注意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进行补正;

3、 对受理的申请应及时整理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申办事项进行研究,并将审批处理结果反馈给窗口;

5、 窗口将有关部门的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

6、 窗口应对税务举报案件的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投诉案件的举报人进行回访,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办税服务厅的建设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是地税机关的窗口,代表地税机关的形象,体现了地税机关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因此应重点加强管理和建设。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应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承诺式”办税,办税实行内转外不转。应严格落实省局制定的《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最先进的设施,应用先进的软件技术,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推行多元化申报,实行无纸化办公,缩短传递时间,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办税服务厅的高效运转。

第十五条办税服务厅应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并加强对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规范、仪容仪表、文明服务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实行公开办税制度,要充分利用公告栏、文化框、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宣传册、明白窗等形式将公开办税内容全面公开。

第十七条办税服务厅要以“纳税人为本”,实行人性化服务。大厅的外部标识要醒目清晰,厅外应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厅内应设置纳税人书写用具、用品,提供休息场所、饮水设备、阅览书刊、公用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应张贴大厅布置图,办税流程图、办税指南、范本示例等,必要时还可设置排号机、导税员、保安员等。

第十八条办税服务厅应加强考核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并实行分级负责,将办税服务厅的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每个窗口岗位的考核评价作为公务员考核和个人荣誉称号评比的重要依据。

办税服务厅除实行内部考核外,还要采取外部评议的办法进行考核,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通过问卷调查、回访纳税人、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和设置意见箱等措施获取评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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