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要纳税调整
日期:2019.7.25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向股东公司借款一年,签有借款合同,每月计提借款利息,每月会收到股东开来的利息发票,但利息在合同到期日才会支付,这种利息是否需要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