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票丢失办理手续
日期:2019-09-12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山西客户收到广东供应商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 山西客户丢失发票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当地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时被告之要由开票方至开票方所在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请问:根据规定应由丢失发票的责任方来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还是应该由开票方办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为开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