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农产品核定扣除
日期:2019-08-22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一)一般纳税人从流通环节购进农产品(应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能进行核定扣除吗?(二)既然是核定扣除,还必须按文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满足核定扣除的不是凭票计算抵扣的,是需要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虽不需要凭票计算抵扣,但是发票还是需要按规定取得,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其中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若是从流通环节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