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阳泉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3***WLCH9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阳税稽处〔2021〕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税稽罚〔2021〕1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阳泉市城区南大街199号
联系人:王德生、梁恒
联系电话:0353-4262998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阳税稽处〔2021〕15号).pdf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税稽罚〔2021〕10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税稽罚〔2021)10号
阳泉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3***WLCH9E)
经我局(所)于2016年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4月份,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已证实虚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涉及金额20077677.26元,税额3413204.74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
一、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决定对上述问题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一倍罚款8571737.2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571,737.2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