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本月从上游供货商收到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未填写任何信息。购进货物后,向下游客户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要求我司在规格型号栏出填写【无】,此行为导致我司在同一批货物的进项票与销项票规格型号出不一致,请问该行为是否合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