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得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21-11-07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得固定资产又销售给个人,怎么交税,进项已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