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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社保滞纳金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社保滞纳金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社保滞纳金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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