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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3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税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居民企业以非货币型资产对外投资可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请问二者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投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什么时候应作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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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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