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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财税[2019]20号,第五条具体解释

09-29 我要评论

财税[2019]20号,第五条具体解释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贵局解释一下,财税[2019]20号第五条第二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此前”,是从发布之日起往前多长时间,从何时算起?

2、“未处理的事项”,是否指一到四条未征税的事项?

3、结合第1问和第2问,详细解释下第五条第二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日期是2019年02月02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年02月02日起执行。在2019年02月02日之前已发生文件规定事项但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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