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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12366咨询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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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12366咨询热点

日期:2020.5.21

来源:深圳税务

01、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是否有延长?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02、问:区块链电子发票如何查验?

答: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shenzhen.china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发票真伪查验(区块链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

03、问:原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现想要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请问具体流程是什么?需要哪些资料?

答:请您按照更换税控盘相关流程办理。税控盘更换Ukey不需提交资料,应先注销税控盘后重新发行税务Ukey。税控盘发票先退回未开具的发票,退回后应缴销。成品油经销企业还需退回剩余库存。若您更换税控设备,建议先用完结存发票后再申请更换。

04、问: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时,是否还需要填写“免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05、问:请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之前月份的退货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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