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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一公司存在多项税收违法行为被查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一公司存在多项税收违法行为被查案

2018-11-14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违章等税收违法事实。

据悉,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制品、燃料油、润滑油的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签订了合计金额为6.5亿元的购销合同、2.25亿元的借款合同、0.5亿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9.5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1.125万元、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0.5万元;以现金发放交通补贴,未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6万元;另外,还发现该公司支付承包款143万元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章行为。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补了少缴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万元。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书立应税合同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均负有纳税义务,发生经营业务支付款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案为鉴,认真履行税收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法治环境。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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