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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企业买卖股票少缴纳营业税被查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企业买卖股票少缴纳营业税被查案

2018-11-14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申报缴纳股票买卖营业税时,未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第二稽查局对该企业的行为做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检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曾被所属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并自行补缴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三十余万元。为核实补缴金额的准确性,检查人员取得了该企业的股票交易记录,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该企业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收入和各纳税期应缴纳的营业税附加金额,与该企业纳税记录比对后发现,仍存在少缴金额。经查阅该企业从证券公司打印的股票买卖交易记录和营业税计算表发现,该公司直接根据账上的“投资收益”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与税法要求不符。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企业了解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相关政策,并按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19万余元及滞纳金15万余元。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公布)第十四条规定,股票转让的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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