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公司未按规定核算汇兑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案
2018-11-14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实业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了该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核算汇兑损益,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机顶盒等家用电器、音箱器材的生产和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境外销售和采购业务,但是未按规定汇率对外币交易进行折算,年末也未按照规定核算外币货币性项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汇兑损益,造成“应收账款”科目少计汇兑收益512万元,“应付账款”科目少计汇兑损失340万元,均未进行纳税调整。因同时还涉及其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经核实,该实业公司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98万元。
税官说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汇兑收益;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交易,应将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并核算产生的汇兑损益。税务部门在此提醒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学习会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带来税收违规成本。
来源:深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