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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企业资本公积增加未缴纳印花税被查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企业资本公积增加未缴纳印花税被查案

2018-11-14

近日,第二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着将职工福利费调整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查处。

稽查人员在查阅该公司的2012年度账簿凭证时发现该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存在着疑点,有关该科目的记账凭证后面所附单据并非是广告业专用发票,也不是制作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适合宣传企业形象、促销企业产品的合法票据,而是购买卫生保健用品、水果食品的发票。稽查人员认为该项支出明显不是为了达到广告和宣传的目的,经过进一步询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人承认这些支出其实是购买一些用于员工福利的用品,但因为该公司的职工福利费已经达到了工资薪金总额14%的扣除限额,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很大的“规划空间”,所以通过考虑,就将一部分职工福利费挪到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稽查人员耐心的辅导使该公司认识到了错误,财务负责人表示会积极改正和补缴相关税款。最终,第二稽查局调整了该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近20万元,依照税法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追补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税官说法:现在很多企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存在着错误的认识,不管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符合条件,以为只要该项费用的列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提到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指的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或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是为了达到促销和宣传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本案例中该公司列支的所谓“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质是用于员工福利,并不在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大家,应重点审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避免遭受处罚。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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