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水疗公司发放人工费未代扣代缴个税被处罚案
2018-11-14
近期,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水疗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2年度发放技师、中医师、香薰师人工费总额190万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8万元,实际应扣未扣;2013年度发放技师、中医师、香薰师人工费总额360万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22万元,实际应扣未扣。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最终对该公司2012和2013年度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深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