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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发布时间:2018-09-06 10:5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9578A/2020-01384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9-06 10:52

关键词 废止日期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4日

附件: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建议提案答复函和会办意见函汇编

目  录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0号答复的函…………………………………………  1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  3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会办意见的函……………………………………… 7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会办意见的函…………………………………… 10

5.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会办意见的函…………………………………… 12

6.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会办意见的函…………………………………… 14

7.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25号会办意见的函…………………………………… 16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20号答复的函………………………………………… 18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62号答复的函………………………………………… 23

10.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33

1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124号会办意见的函…………………………………………………35

1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188号会办意见的函……………………………………………  37

1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04号会办意见的函………………………………………………41

1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06号会办意见的函………………………………………………43

15.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15号会办意见的函………………………………………………45

16.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51号会办意见的函………………………………………………52

17.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80320号会办意见的函 …………………………………54

18.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358号会办意见的函……………………………………………… 56

19.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467号会办意见的函………………………………………………63

20.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7号答复的函…………………………………………65

2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69

2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209号答复的函…………………………………………73

2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46号会办意见的函…………………………………… 75

2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会办意见的函…………………………………… 77

2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31号会办意见的函……………………………………… 80

2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会办意见的函…………………………………… 82

27.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会办意见的函…………………………………… 84

28.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会办意见的函……………………………………86

29.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763号会办意见的函…………………………………………88

30.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188号答复的函…………………………………………………… 90

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467号会办意见的函……………………………………………  97

3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035号会办意见的函……………………………………………100

3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320号会办意见的函…………………………………………… 102

3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15号会办意见的函…………………………………………… 105

3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51号会办意见的函…………………………………………… 109

3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09号会办意见的函…………………………………………… 112

37.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提案第20180206号会办意见的函…………………………………………… 114

38.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099号会办意见的函…………………………………………… 117

39.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72号会办意见的函…………………………………………… 119

40.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53号会办意见的函…………………………………………… 122

4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052号会办意见的函…………………………………………… 124

4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259号会办意见的函…………………………………………… 126

A

深国税函〔2018〕2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160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侯少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避免对善意取得异常凭证增值税、依法依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一刀切的予以锁票、停票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0号)收悉,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只能依法依规执行。

二、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不按要求转出相应异常凭证的纳税人采取后续的暂停开具发票等处理,也是按规定处理的。

三、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好宣传辅导。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认真查找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代表们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帮助企业尽快适应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运行。

同时,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加强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为深圳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日

(联系人:邓华  联系电话:8387857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A

深国税函〔2018〕2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炜代表:

您在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市建立产业转移利益分配与共享机制的建议》(第2018036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省市县税收分成机制由财政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按一定的比例分别进入中央级国库和地方级国库,进入地方级国库的税款由该层级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无权决定税收收入在各区之间的分成比例,因此,就税收分成机制问题,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反映和协调。

二、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有:

一是积极实行“营改增”全面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圳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试点过程中,我局密切跟踪,协助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帮助纳税人合理调整成本结构,在财务管理和报销制度方面适应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逐一梳理应抵未抵项目,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从两年来的实施效果看,深圳市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四大行业26个子行业均实现减税,有效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且减税规模不断扩大,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企业活力进一步加强。

二是调整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该项新政策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是不断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近五年内,五次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至10%。

四是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扣除比例。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近两年来,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同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五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六个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的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务院今年又推出了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等。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例,我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总额合计为58147.25亿元,企业通过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全年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96.99亿元(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等按25%折算),减免后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合计为1045.02亿元,按照“应纳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的税负为1.8%。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合理的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积极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1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关于加强文艺和体育场所的管理并提供补助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讨论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文化体育业税收优惠情况

目前,文化体育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深圳企业的情况来看,2017年,享受文化体育类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共有191户,免税额34329万元,享受文化体育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共有5户,免税额5239万元。税收优惠的实施促进了行业产业的持续发展壮大。

二、执行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深圳市文化体育业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税收优惠落实,提升企业税收“获得感”。特别是在2016年文化体育业营改增期间,持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行业大辅导等措施协助企业完成税制转换,实现税负下降。主要包括:

一是大力加强宣传。通过在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推送,对各项文化体育类政策进行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税收优惠专栏,通过12366热线电话、国税在线访谈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辅导活动,组织专题政策培训和答疑,对于文化体育企业中的小微性质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举办政策宣讲会、纳税人座谈会。

三是优化办税流程,持续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大幅度减轻办税负担。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税收政策适用及管理问题,积极向税务总局反馈,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三、对相关建议的意见

对黄伟忠等5位代表提出的“政府可适当对有突出贡献及积极带动文艺和体育私营场地给予税收的优惠和经费的财政补助,帮助企业创新经营”建议,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我局无权自行决定。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争取税收优惠政策,配合企业积极申请深圳市地方性财政补助。同时,做好文化体育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强化宣传辅导,积极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1日

(联系人:欧阳远怡 联系方式:8387879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教育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深化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代表建议提出“出台明确的财政支持办法及具体优惠措施,健全职业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因此,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目前,对于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发生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2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委主办的《关于大力培育深圳民营经济的创新能力 为推动先行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引擎作用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建议》中的“提升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自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调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标准,扩大政策执行范围。201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发布,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扩大。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培育民营经济创新能力工作的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教育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尽快出台<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代表建议提出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事项属于中央事权,我局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无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二、目前,关于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发生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4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金融办:

《关于出台涉海金融支持政策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7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代表建议提出的“创新退税制度,建议探索通过承运人退税构建全新贸易运输模式”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地方政策执行机关,我局将主动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一建议。

二、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支持涉海金融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船舶等)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深圳市涉海金融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联系人:周曼琪 联系电话:8387838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A

深税函〔201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

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20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吴宪委员:

您在深圳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5G核心材料进口替代及优化出口退税率的提案》(第2018052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对提案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LCP材料出口退税率的问题

目前LCP归类于海关商品编码“390799990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酯”,出口退税率为5%。为提高LCP材料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了优化退税率的建议材料。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未给予明确答复,我局将会持续跟进退税率优化问题。此外,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深圳市5G行业的发展。

二、关于建立相关标准,推进自有知识产权标准化问题

经了解,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利用标准专项资金引导深圳市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提升深圳市企业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将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一)发挥标准专项资金导向和杠杆作用,引导深圳市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发挥标准专项资金导向和杠杆作用,2016年11月17日,市财政委与市市场监督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整合了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和各市级专项资金中标准研制资金。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项目,资助上限分别提高到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团体标准的项目,资助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核拨单位除外),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标准专项资金资助。从2009年至今,市市场监督委共累计资助2954个项目,资助金额达33136.725万元,有效推动深圳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升深圳市企业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

1.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奖励政策,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发明创造能力

一是出台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面给予一般性资助支持,以及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近三年共累计支出9.4亿元,惠及30万项知识产权成果,有效推动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2017年,深圳市国内专利申请量达177103件,同比增长34.82%,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0258件,同比增长22.60%。国内专利授权94250件,同比增长25.59%;2017年深圳市PCT国际专利申请突破2万件,同比增长4.12%,连续14年居全国大中城市的第一。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评审中,深圳获得发明专利金奖4项,外观设计金奖1项,金奖数量连续5年全国领先。二是根据2016年市政府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每年度对维持7年以上国内发明专利(2000元/每件)或境外发明专利(4000元/每件)达到10件以上企业予以额外奖励。2016年至今,共累计资助27575项,资助金额达7359.4万元。截止到2017年底,深圳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超过5年的专利量为92,723件,占有效发明专利(106,917件)的比例为86.72%,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居第一名,充分体现出深圳质量水平。

2.打造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加强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与运用能力

为引导深圳市企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实现高价值专利的有效运用,促使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较大优势,市市场监督委加快打造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为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收购托管、交易流转、质押融资、分析评议等提供好平台支撑,加速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其中,正在加快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引进与扶持知识产权高端运营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知识产权运营,激活知识产权价值,培育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链。截止至2017年底,深圳市共累计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2家,培育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17家,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共完成专利交易190件,交易额度达468万元。历年累计完成专利交易1565件,累计交易额度达8503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全市知识产权交易额达2.06亿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和认证工作

近几年,市市场监督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标准贯彻实施体系,培育一批专业的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贯标培训会议,全面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其中,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贯标认证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度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资助。截至2017年底,深圳市贯标企业数量达到671家,居全省各城市的第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联系人:杨珮艺  电话:8387876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A

深税函〔2018〕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

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562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张少华委员:

您和高瞻等31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提案》(提案第20180562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租车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情况

营改增之前,原深圳市地税局对该行业实行核定征收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之后,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原深圳市国税局为了保证出租车行业平稳过渡,在营改增后延续了原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一直延续至今,相比其他行业按照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现行核定征收增值税的方式税负较低,体现了市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行业的一贯扶持。对此希望您能够给予理解。

二、关于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及合理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确定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局无权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敬请理解。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将我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按行业分门别类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提案建议向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反映,建议税务总局出台更为详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负。二是进一步简化事项办理流程。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全面取消非核准类减免事项的事前备案环节,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在申报环节直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应享尽享。三是大力推动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坚持以信息化改变税收管理和税收服务的形态,利用电子税务局和微信、咨询电话等税企沟通平台,向纳税人提供高效的标准化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在借助传统媒体、网络终端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依托我局纳税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介对服务业纳税人定向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定制化水平。

三、关于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方面的问题

关于“从税收返还、财政奖励等方面减轻企业税负”“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升资助、放宽税收条件等方面减轻企业环保税负”的问题。近五年内,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2017年,又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已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上限;2018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把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提升到了100万元,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充分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另外,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四、关于为初创企业给予税收豁免期和税收返还问题

提案建议“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税收豁免期和税费减免,对新创或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在未盈利的头两年内免除任何形式的税收,从第三年开始减半征收,直至企业开始盈利。”对于出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委员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择机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委员的支持和理解。

此外,对于税收返还的建议,属于财政支出范畴。是否通过财政支出形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建议您与市财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

五、关于为没有能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进行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税收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类税收优惠,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的辅导培训。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加快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给纳税人提供更快速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原深圳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今年4月18日顺利完成整合工作,不再按照“国税”、“地税”区分业务,实现所有涉税业务“一键咨询”。目前,我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有“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服务专岗,专门接收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诉及意见建议。另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根据纳税人咨询情况,及时整理各类政策解读在我市新闻媒体上定期刊发,如《深圳晚报》2017年9月6日“小微企业享受系列税收优惠”、12月2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等等。

二是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纳税人培训。积极开展现场培训和直播培训,2018年第一季度,原深圳市国税局累计开展培训266场,培训纳税人近5.5万,纳税人学堂及时更新发布教学视频累计达333个,点击量超903万次。

三是积极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办税事项清单的落地公开,有效实施、顺利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便捷办理涉税业务,规范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确保纳税人办税、12366热线答复、基层受理业务“同一事项,统一标准”,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局实现安静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目前已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86个办税事项实现了办税“最多跑一次”。

四是积极延展宣传培训渠道。在充分发挥纳税人学堂、问税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有宣传平台作用的同时,与国家税务总局、各大网络视频平台等单位建立合作,打造范围广、效益强的宣传培训生态圈。现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微信公众号共建《纳税学堂》栏目,已累计推送137期视频,惠及纳税人数以万计。

五是进一步加强解读性税法宣传。与各业务处室明确重要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在进行税法宣传时,做到内容准确权威、口径统一、指向明确,突出热点难点、办税流程、典型案例等方面的税法宣传;适时将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开放,及时总结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推送。

六、关于积极应对环保税施行对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的问题

环保税的前身是我国自1979年确立的排污费制度,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洋工程排污费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2017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总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海洋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我局海洋石油管理分局作为原深圳市国税局唯一涉及环保税征管业务的部门,据统计,2018年1-3月,共有6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进行了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信息采集和申报业务(其余2户尚未进行征税范围内的作业活动),合计申报征收税款904.9万元。初步测算海洋分局所辖企业全年环境保护税收入为3000万元。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环保税税收政策,积极应对环保税施行对企业带来的可能影响,保证实现环保税平稳有序征收。

七、关于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方面投入问题

提案建议“把企业在环保方面投入的成本进行加计扣除,并提升相应的资助。”中央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重视环保加大对环保方面的投入。一是,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关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降低企业引才成本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的问题

对于“在深圳试点差异化个税政策”的建议,我局认为其有合理的一面,且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从我国情况来看,税收税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同时,为体现税收的普惠公平和法定原则,至今尚未出现中央授权地方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试点情形,对此希望您能够给予理解。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目前已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一方面,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另一方面,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减轻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认真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取得的最新进展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我局一直高度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事宜,密切跟踪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2018年3月7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将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建议,一个政策性的建议。将增加专项扣除,重点就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老百姓最急需最关切的。此外,这次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比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劳动性的所得合并起来,再确定一个“起征点”进行征税。接下来,将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

以上表明,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提上日程。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等制度安排,已在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考虑范围之内。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参与税制改革调研。

九、关于土地使用税改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企业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交付的土地价款并不属于税收范畴,因此,并不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为了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文件已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而且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30元/每平方米降到3-15元/每平方米,并且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新标准的50%左右;从2018年1月1日起,降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从2017年10月1日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将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从2017年11月1日起,亏损企业、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等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为加快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大力增强纳税人的税收获得感,我局将持续深化改革,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全面梳理减免税事项,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81%的税收优惠实现“申报即享”,同时细化减免方式和申请备案材料,提高纳税人优惠办理效率;强化优惠风险管理,提升优惠政策落实成效。树立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也是一种风险的理念,在减免税后续跟踪管理方面建立风险指标,通过数据分析比对,筛选出“应享未享”纳税人名单推送基层应对,实现优惠对象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提醒信息自动推送精准,辅导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扎实做好宣传培训,确保政策“应享尽知”。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送政策上门,通过纳服平台、短信平台、政策宣讲会,以及报纸、电视、电台等公共媒体发布政策解读、问题答疑等,提升政策落实的深度与广度。

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我局仍将密切跟踪中小企业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日

(联系人:袁孝洪  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委主办的《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的提案》(提案第201800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为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已经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研究探索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全力支持我市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25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12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贵委主办的《关于深圳先行先试国际会计审计通行准则,专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专业服务新高地的提案》(提案第20180124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就该提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自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已经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再加上历经会计准则的几次新制定或修订,进一步保持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两大重要原则,并力求减少税会差异。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在深圳地区先行先试国际会计审计通行准则的建议,我局以财政部出台的相关会计政策为准,并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保持一致意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8日

(联系人:朱栗宁 联系电话:8387899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9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18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政协关于升级征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提案第20180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反映的“税收结构复杂、部分行业领域缺少税收优惠”问题的意见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调整税制结构、制定税收优惠”属于中央事权,作为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我局无权制定。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本提案关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二、关于提案反映的“征收程序不够完善”问题的意见

在税收征收工作方面,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法定的征税权限内,依法定程序行使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和税务检查权。此外,我局还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建立立体化风险管理体系,筑牢筑实风险管理“防火墙工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精准“画像”,大力压缩虚开骗税纳税人的生存空间,有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管控税收流失,有力地保障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另一方面,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纳税,我局还大力推行无纸化办税,全面打造面向所有纳税人、涵盖所有涉税事项办理的无纸化办税体系,开通了电子税务局网页、客户端、微信平台、APP等多个渠道的无纸化业务,为纳税人提供立体覆盖、优质高效的无纸化办税平台,不断降低征税成本。

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税收征管体系的薄弱环节,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征税效率和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准确性,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推行透明合理的税制政策”建议的意见

对于该条建议中所述的香港地区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优惠政策,我市现行的优惠政策中也有相应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且,上述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不断扩大政策执行范围。如201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继续扩大;同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发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将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也进一步加大了优惠的力度。

此外,对于该条建议中所述的在全市推广“先征后补”模式,降低企业实际税率水平的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研究回复。

四、关于“借鉴国际惯例 规范税收征管”建议的意见

提案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欠缴税费的催收及告知”的建议。目前,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关于欠税管理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是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欠税公告;二是在我局门户网站“首页—涉税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向纳税人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三是对于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现场送达催缴文书的方式开展催缴工作;四是在我局电子税务局的网上及微信办税服务厅,登陆的首页即显示纳税人所有欠缴税(费)款信息,纳税人可以直接网上发起扣款清缴欠缴税(费)款,从协议账户扣款,或者使用微信钱包缴税。

因此,从我局对于欠缴税费催收告知的方式、范围、内容等方面来看,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欠缴税款的法定告知及催缴义务,纳税人均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知欠税信息。对于提案提出的该条建议,我局将持续关注,深入研究,进一步扩大欠税信息告知和欠税催缴的方式和途径。

五、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及高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建议的意见

提案提出了关于“将律师事务所等高端服务企业予以普惠对待、改革每月一次报税制度改为每年一次报税制度”的建议。律师事务所等高端服务企业涉及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定授权制定;增值税申报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提案中提出的上述建议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本提案关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204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政协关于加快推进河套地区“特区特制”的提案》(提案第20180204号)收悉,该提案提出了“河套地区应在海关、边检、税区等部门制定一套特殊管理制度——即所谓的特制,由中央政府调配指导实施”的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河套地区特区特制”属于中央事权,作为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我局无权制定。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如果政策建议获批实施,我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落地衔接等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25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20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将实体书店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鼓励其发展的提案》(政协提案第20180206号)收悉。经我局充分调查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实体书店优惠政策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该文件已于2017年底到期,暂无新文件延续。

二、执行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深圳市实体书店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税收优惠落实,提升企业税收“获得感”。主要包括:

一是大力加强宣传。通过在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推送,对各项实体书店政策进行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税收优惠专栏,通过12366热线电话、国税在线访谈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辅导活动,组织专题政策培训和答疑,对于实体书店中的小微性质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举办政策宣讲会、纳税人座谈会。

三是优化办税流程,持续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大幅度减轻办税负担。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税收政策适用及管理问题,积极向税务总局反馈,并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三、对相关建议的回复

对于窦志铭委员在提案中建议的“继续长期减免实体书店税收。对实体书店继续进行大幅度减税(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议继续减免流转税”,我局高度认可。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我局无权自行决定。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同时,做好实体书店的纳税服务工作,强化宣传辅导,积极调查研究,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欧阳远怡 联系方式:8387879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2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215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政府政研室:

《深圳市政协关于加大改革力度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提案第2018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提案提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搭建全市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红黑榜’公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建议。

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近年来我局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1.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积极推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系统本地化运行。系统能自动准确提取纳税人纳税记录、计算纳税信用得分和评价级别,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分级分类监管与严格执行信用政策相结合,做好纳税信用管理。我局会同深圳地税局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监管,有序开放发票勾选认证资格,针对D级纳税人开展风险排查,有效提升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3.公开透明与简单便捷相结合,多渠道展示评价结果。将A级纳税人名单推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深圳市征信平台、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提供公开查询。所有等级纳税人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凭纳税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后,即可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身纳税信用方面的欠缺,促进其改进提高,形成纳税人自觉逐步提升纳税信用的趋势。

4.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推动评价结果正反双重应用。首先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应用,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A级纳税人实施激励措施,提供包括主动公示A级纳税人名单、放宽发票供应限量、办税大厅绿色通道、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等各种便利服务。对D级纳税人实施惩戒措施,加强管理,实施普通发票领用交(验)旧供新、发票限量供应、严格出口退(免)税审核,加强出口退(免)税后续管理等严格管理措施。其次是积极拓展税务机关外部应用,配合市政府共建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推送评价结果及相关涉税信息,供各部门参考使用。积极参与制定全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完善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与市银监局开展“银税互动、信息共享”合作,特别是2018年3月28日上线了“金融超市”项目,充分利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纳税信息,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二)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向纵深发展

1.多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惩戒合力。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沟通,将税收“黑名单”工作与工商部门主管的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相结合。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等11家金融机构开展的“税易贷”等已有合作项目,明确了受惩戒的企业及有关当事人不得享受税银合作信用贷款项目。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合作,将重大税收违法企业信息提供给海关,海关将影响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异常通关信息提供给我局。

2.大数据整合,准确锁定公布目标。利用自身大数据资源和整合第三方数据,将分散的信息集中展示,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增值作用。如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取房地产企业信息、从工商部门获取股权变更信息等,为风险排序和预警以及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支撑。

3.痕迹化控制,规范操作压实责任。为确保“黑名单”案件信息在录入、审核、审批、公布、推送、联惩等各环节顺利完成,我局着力推行痕迹化控制,在信息交换及推送方面,采取“4+3”模式,即向后续实施联合惩戒的4个部门和3个协作部门提供“黑名单”信息,实现税务相关部门共同跟踪监控。

2017年,我局录入税收黑名单案件41件,推送联合惩戒信息35件,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纳税遵从度。同时,大力推进税收信用失信修复,引导和鼓励企业“知错立改”,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我局和市地税局的宣传教育下,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27户企业从税收“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3.6亿元。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纵深发展,推动构建“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的信用奖惩大格局,不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二、提案提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进网上审批”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在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大力建设电子税务局推进网上审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方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一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减税降费工作,全方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发展,切实降低我市企业的税负负担。

增值税方面,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圳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试点过程中,我局密切跟踪,协助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帮助纳税人合理调整成本结构,在财务管理和报销制度方面适应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逐一梳理应抵未抵项目,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从一年多的实施效果看,深圳市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四大行业26个子行业均实现减税,整体减负达635亿元,有效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且减税规模不断扩大,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企业活力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企业可以通过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实际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负。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例,我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总额合计为58147.25亿元,企业通过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全年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96.99亿元(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等按25%折算),减免后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合计为1045.02亿元,按照“应纳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的税负为1.8%。

此外,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如将中小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调整增值税税率,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率等等,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将继续加大,税负水平将持续降低。

(二)推进网上审批和编制“全程网上办”办税清单,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纳税服务水平

一是推进电子税务局网上审批。目前我局电子税务局推行网上预约办税,支持网页端和微信端预约,同时推送纳税人预约事项所对应的办税指南;提供网上咨询平台,支持网页和手机端在线咨询;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含首次)、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超限量购买普通发票等业务已纳入精简优化涉税事项范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后台新增分级分类白名单企业表,精简涉税资料及压缩办理流程;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新办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一次性提交“套餐”内包含的无纸化文书申请,线上申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成功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依次办结相关文书,受理及审批结果通知书推送给纳税人网上签收,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办税时间;同时计划在近期对试点单位实行发票票种智能测算,对试点纳税人根据智能调整规则进行测算,得出试点票种里纳税人的票种系统参考值,极大地简化了工作人员的实际审批流程。

二是编制“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办税清单。今年3月,我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其中“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文书类、其他类等6大类86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6大类97个事项。上述清单的编制出台,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清单的实施情况,编制配套的办税指南,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宣传。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0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20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25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政协关于大力发展大消费产业的提案》(提案第20180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提案提出了“加强政策支持,合理降税降费,大力发展大消费产业”的建议,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制定减税政策”属于中央事权,作为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我局无权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该项新政策对促进全社会消费,扶持包括消费产业在内的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国家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的陆续出台,消费行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将继续加大,税负水平将持续降低。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本提案关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产业扶持和产业引导方面的作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23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32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金融办:

《关于多种途径坚持民营金融业发展,推动经济“脱虚向实”的提案》(深圳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8032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讨论研究,会办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金融业营改增总体情况

自金融业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局采取多项措施,精准定位影响税负的核心问题,围绕纳税人诉求,点面结合、上下互动,持续推进对税负上升企业的专项入户辅导,并多次召开重点企业专项座谈会,帮助纳税人逐一梳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引导纳税人合理调整财务采购模式,对属于应抵未抵等主观原因造成的税负上升,在加强抵扣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出实招帮助企业及时足额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纳税人整体税负不断下降。2016年5月-2018年3月,深圳市金融业增值税应纳税额362.99亿元,相较还原营业税减少75.2亿元,下降17.16%。

二、对相关建议的回复

对于刘根森委员在提案中建议的“切实降低类金融企业的税赋负担,给予定向税收优惠政策”,我局高度认可。但我局征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我局无权自行决定。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做好金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强化宣传辅导,积极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欧阳远怡 联系方式:8387879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9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358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政府政研室:

《深圳市政协关于推进深圳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建议》(提案第201803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全方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关于提案中反映的“企业税费负担相对较重”的问题,我局有关做法如下:

一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减税降费工作,全方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发展,切实降低我市企业的税负负担。

增值税方面,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圳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试点过程中,我局密切跟踪,协助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帮助纳税人合理调整成本结构,在财务管理和报销制度方面适应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逐一梳理应抵未抵项目,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从一年多的实施效果看,深圳市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四大行业26个子行业均实现减税,整体减负达635亿元,有效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且减税规模不断扩大,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企业活力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企业可以通过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实际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负。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例,我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总额合计为58147.25亿元,企业通过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全年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96.99亿元(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等按25%折算),减免后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合计为1045.02亿元,按照“应纳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的税负为1.8%。

此外,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如将中小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调整增值税税率,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率等等,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将继续加大,税负水平将持续降低。

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

关于提案提出的“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的建议,我局具体做法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5省(市)税务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试点的通知》(税总函〔2017〕341号)的要求,我局全面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压缩办税时间,简化发票领用程序,精简涉税资料,推进网上办税,优化网上申报系统,规范税收执法,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结合深圳税收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税局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工作方案》(深国税发〔2017〕164号印发),涵盖“聚焦办税全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税收协作共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质效”两大类共计20条具体工作内容,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

三、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税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提案提出关于“加快财税改革步伐,积极调整税种税率,进一步用好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调整税种税率”属于中央事权,作为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我局无权制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行增值税税率发生了调整,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税率,提案的这一建议已经转化成了国家政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负。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四、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纳税服务水平,推进信息共享

提案提出关于“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质量效率”的建议,为提升“互联网+”纳税服务水平,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设电子税务局。目前我局电子税务局推行网上预约办税,支持网页端和微信端预约,同时推送纳税人预约事项所对应的办税指南;提供网上咨询平台,支持网页和手机端在线咨询;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含首次)、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超限量购买普通发票等业务已纳入精简优化涉税事项范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后台新增分级分类白名单企业表,精简涉税资料及压缩办理流程;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新办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一次性提交“套餐”内包含的无纸化文书申请,线上申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成功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依次办结相关文书,受理及审批结果通知书推送给纳税人网上签收,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办税时间;同时我局还计划在近期对试点单位实行发票票种智能测算,对试点纳税人根据智能调整规则进行测算,得出试点票种里纳税人的票种系统参考值,极大地简化了工作人员的实际审批流程。

二是编制“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办税清单。今年3月,我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其中“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文书类、其他类等6大类86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6大类97个事项。上述清单的编制出台,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清单的实施情况,编制配套的办税指南,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宣传。

五、构建全方位纳税信用体系,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

提案提出关于“进一步实现深圳大诚信体系全面覆盖”的建议,近年来,我局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纳税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一是坚持技术创新与客观量化相结合,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我局坚持改革创新、主动作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积极推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系统本地化运行。系统能自动准确提取纳税人纳税记录、计算纳税信用得分和评价级别,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是分级分类监管与严格执行信用政策相结合,做好纳税信用管理。我局会同市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对纳税人开展分类监管,有序开放发票勾选认证资格,针对D级纳税人开展风险排查等等。通过分级分类处理,有效提升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公开透明与简单便捷相结合,多渠道展示评价结果。我局将A级纳税人名单推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深圳市征信平台、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提供公开查询。所有等级纳税人可以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凭纳税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后,即可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身纳税信用方面的欠缺,促进其改进提高,形成纳税人自觉逐步提升纳税信用的趋势。

四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推动评价结果正反双重应用。首先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应用,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A级纳税人实施激励措施,提供包括主动公示A级纳税人名单、放宽发票供应限量、办税大厅绿色通道、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等各种便利服务。对D级纳税人实施惩戒措施,加强管理,实施普通发票领用交(验)旧供新、发票限量供应、严格出口退(免)税审核,加强出口退(免)税后续管理等严格管理措施。其次是积极拓展税务机关外部应用,配合市政府共建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推送评价结果及相关涉税信息,供各部门参考使用。积极参与制定全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完善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与市银监局开展“银税互动、信息共享”合作,特别是2018年3月28日上线了“金融超市”项目,充分利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纳税信息,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五是多渠道并进与国地税集中宣传相结合,开展纳税信用政策推广。越来越多纳税人在切实规范自身涉税行为时,也期待深入了解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我局开展了微信、网站、报纸、办税大厅等多种媒介的纳税信用宣传工作,宣传媒介包括了新闻报道、微信推送、视频资料、宣传手册等等。其中我局通过微信发布纳税信用宣传资料16篇,总阅读量超过20万人次。在纳税人学堂发布政策解读视频6个,观看人数超过20万人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国税函〔2018〕1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

会议提案第2018046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贵局主办的《以创新设计驱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提案第20180467号,以下简称《提案》)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提案》提出的“给予企业‘退税、减税优惠’”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支持文化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上述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降低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税负负担,提高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A

深地税函〔2018〕2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167号答复的函

吴光胜代表:

您和黄伟忠等九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夯实新兴产业的建议》(第201801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其中“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涉及我局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在资产重组给予大幅降税或者免税的问题

目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递延纳税。同时,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行为,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改制环节暂不确认所得,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中收购比例由原来的75%降低到50%,扩大了政策的享受范围,进一步减轻了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

为加快此类税收政策的落实,我局多次通过召开宣讲会、网站发布、微信推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将税收服务理念从被动“等纳税人上门”变为主动“送政策上门”,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创新。

  二、关于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大幅降税或者免税的问题

近五年来,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2017年,又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已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上限;2018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把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提升到了100万元,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全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比重达到80%,也就是说80%以上的企业实际税率为10%。其余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另外,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减免后,大部分企业的实际税率都不会超过15%。另外,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为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二是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实现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都不用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零成本”。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全面落实。2014-2017年,深圳地税累计共有11.25万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5亿元。

我局将继续关注本市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为其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密切跟踪企业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为国家层面在研究和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提供决策参考。

感谢代表们对税收工作关注、理解和支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雷斌  电话:8342435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A

深地税函〔2018〕2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

李炜代表:

您和王小斌等10位代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市建立产业转移利益分配与共享机制的建议》(第20180368号)收悉。该建议由市规土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单位共同办理,我局为分办单位之一,按照市人大办公厅的办文要求,分办单位仅就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内容进行回复。经认真研究,现将其中的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省市县税收分成机制由财政部门负责。以所得税为例,由税务部门征收后,60%进入中央级国库,40%进入地方级国库,进入地方级国库的税款由该层级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无权决定税收收入在各区之间的分成比例,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反映和协调。

二、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不断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近五年内,五次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至10%。二是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扣除比例。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近两年来,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同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六个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的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务院今年又推出了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等。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为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一是按照“互联网+”的思维建立了线上加线下的纳税服务平台,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实现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都不用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零成本”。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送政策上门,通过纳税服务平台、短信平台、政策宣讲会,以及公共媒体发布政策解读、问题答疑等,提高办税便利度,提升政策落实的深度与广度,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三、关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的问题

对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的建议,我局认为其有合理的一面。但是,从我国情况来看,税收税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近年来,一方面,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另一方面,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减轻企业和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继续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5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以上表明,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提上日程。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等制度安排,已在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考虑范围之内。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我局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参与税制改革调研。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收集代表的相关建议,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提出政策调整意见,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7日

(联系人:熊陈琛  电话:8377329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A

深地税函〔2018〕2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209号答复的函

沈永芳等代表:

你们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打造纺织服装产业链供给侧改革共享经济平台的建议》(第2018020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办理工作,对相关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奖励政策

建议提出“众纺联”平台运营前三年向地方政府缴纳所得税(含增值税返还)予以100%奖励,三年之后,“众纺联”平台向地方政府缴纳所得税予以70%奖励。上述有关税收奖励的建议属于财政奖补的范畴,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宜由相关部门做出解答。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提出参照促进“总部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现行相关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给予落户的总部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及专项扶持资金政策。从实质上看,“总部企业”的提法不属于税法概念中对企业的分类范畴,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也没有针对“总部企业”制定相关的优惠条款,因此在税收层面不具备参照执行的前提。但另一方面,“众纺联”平台本质属于企业,从成立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依法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至于能否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从目前情况来看也无法做到。因为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政策的制定权也集中在国家层面,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高新技术的标准要求和通过认定,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是无权限扩大对其它企业的税收优惠。尽管如此,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我局也会在分析梳理基础上,积极以适当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国家层面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出台扶持新业态的优惠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刘鹏  电话:8377340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16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346号会办意见的函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吴湜等9名代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人才政策、提高人才待遇的建议》(第201803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及税收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国税收税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局无权自行制定高层次人才税收减免政策。

近年来,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并将个人纳税信息及时、准确反馈给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减轻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我局将一如既往地做好个人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收集代表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建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联系人:熊陈琛   电话:8377329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17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黄迈等8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培育深圳民营经济的创新能力,为推动先行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引擎作用的建议》(第2018056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代表们的建议,深入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中提出“提升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实施中小民营企业创新援助计划”。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近五年内,五次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2017年,又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已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上限,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充分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作为国民经济细胞的小微企业面临不少困难,国家通过降低税负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出,以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4-2017年,在深圳地税控管的企业中共有11.25万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5亿元。

另外,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为加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精简办税报送资料,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了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我局还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全面落实。

我局将继续关注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仍将密切跟踪中小企业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9日

(联系人:刘星  电话:8377302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17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7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王文若等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限制管理的建议》(第20180731号)收悉。其中,“对游戏运营商提高其应交税率”的提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税率属于课税要素的重要内容,因此,王文若等代表所提建议中关于提高税率的构想,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推动;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涉税法律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全国人大。因此,在法律没有授权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暂不具备调整税率的权限。

“少年强则国强”,我局会持续关注游戏行业涉税动态,严格落实各项征管政策,并将王文若等代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以适当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家制定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共同推动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刘鹏  电话:8377340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1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16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黄伟忠等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文艺和体育场所的管理并提供补助的建议》(第20180164号)收悉。其中,“政府可适当对有突出贡献及积极带动文艺和体育私营场地给予税收的优惠和经费的财政补助”的提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从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看,现行的文艺体育场所涉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同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我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将认真履行职能,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上述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同时,我局也会将黄伟忠等代表反映的情况和相关建议以适当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家制定文艺和体育场所行业的普惠型税收优惠提供决策依据,共同助力我市文艺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刘鹏  电话:83773408)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1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40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教育局:

刘颖等13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化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建议》(第201804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地方税务部门落实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我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仍然积极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助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主要措施有:依托纳税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兴沟通媒介对教育机构定向推送教育领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全面取消非核准类减免事项的事前备案环节,简化职业教育机构的办税流程。

  今后,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刘颖等代表所提出的建议,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为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史慧  电话:8377338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18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教育局:

吴以环等10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建议》(第201806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地方税务部门落实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按照我国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务部门无权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地方税务机关虽然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仍然主动作为,全面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助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主要措施有:依托纳税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兴沟通媒介对教育机构定向推送教育领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全面取消非核准类减免事项的事前备案环节,简化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办税流程。

  今后,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吴以环等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争取为我市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史慧  电话:8377338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4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7763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张俊勇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支持香港青年在大湾区置业的建议》(第7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及税收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香港居民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满足在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内地有征税权。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港澳人士往来两地工作生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跨境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已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企业的高度关注,并且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港人港税,即对于每日往来于两地的香港跨境人士,其受雇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回香港缴纳;二是减半征收,即赴港工作的大湾区内地居民和赴大湾区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均给予内地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三是参考欧盟边境城市互免征税规定,制定专门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互免规定。我局认为,在目前内地和香港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上述无论哪种解决方案均需通过修改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完成。近年来,我局曾多次就此类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着手研究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收集代表建议,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建议,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人:熊陈琛  电话:8377329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A

深地税函〔2018〕31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20180188号答复的函

孙蕴委员:

您和李治民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升级征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提案第20180188号)收悉。对于两位委员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推行透明合理的税制政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由此可知,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自行制定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境外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五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2018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把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提升到了100万元,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全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比重达到80%,也就是说80%以上的企业实际税率为10%。其余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另外,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减免后,大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不会超过15%。

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了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形式减轻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提案中关于“出台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先征后补政策”的建议,属于财政支出范畴,请与市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

二、关于完善欠缴税费的告知及催收或完善纳税查询、缴费渠道的问题

(一)欠缴税费告知及催收。我市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执行。

市地税局欠税告知及催收工作流程如下:市局公告通过地税门户网站进行汇总公告,各区局根据管辖范围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对应缴未缴(指已形成应征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成逾期未缴纳清册,由各基层主管税务局通过纳服平台向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税务局等渠道批量发送催缴提醒;仍未缴纳的,由各基层主管税务局生成自定义任务进行风险应对。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及其移动APP首页“税款缴纳”模块查询其所有欠缴税(费)款信息,并可通过税银协议、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缴纳欠缴税费。下一步,地税局将进一步做好催缴提醒提醒工作,对催缴提醒未改正的将加大自定义风险任务推送力度,通过风险应对及时为纳税人消除风险点。

国税局欠税告知及催收工作流程如下:一是在国税门户网站公告;二是在国税局门户网站“首页—涉税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向纳税人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三是对于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现场送达催缴文书的方式开展催缴工作;四是在电子税务局的网上及微信办税服务厅,首页即显示纳税人所有欠缴税(费)款信息,纳税人可以直接网上发起扣款清缴欠缴税(费)款,从协议账户扣款或者使用微信钱包缴税。

目前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即将合并,我们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税收征管体系的薄弱环节,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征税效率和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准确性,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纳税查询、缴费渠道。我局以建设“互联网+税务”的现代税收管理生态为重点,创新税收服务方式,拓展税收服务内容,同时实现办税服务“加码”和办税体验“减负”,互联网办税渠道进一步拓展,纳税人办税更快捷。一是全功能电子税务业务量超90%。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对外接口打造全功能电子税务局,实现申报、税费缴纳、非居民合同备案、财务报表采集等功能,超95%常规业务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开具税收证明占比97.51%,绑定手机的电子税务局用户达180万。在电子税务局开通协议、网银、微信、手机银行、跨境缴款5种缴税方式,协议缴税纳税人只需与银行签署税银协议,无需再与税务局签署协议;其它缴税方式可直接应用纳税人自有支付方式,无需任何手续。二是推出多项自然人办税新举措。建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微信自然人中心,开通个税查询、证明开具、个税和车船税申报等功能。2017年推出个人年所得12万微信一键申报,2018年申报量占申报总量的73.4%;上线私房租赁委托代征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私房租赁自行申报及发票配送服务。三是深入开展国地税网络办税合作。建设国地税一体化电子税务局,首批上线身份互认、主附税联合申报、税收证明联合开具等联办业务,具备域名共享、身份互认、业务互通、国地联通、一网通办五大特点。未来将实现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文书申请、信息查询、风险提示等60多项联办业务全覆盖。四是依托信息化扩大社会协作办税渠道。利用信息化与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车险平台、海事局、专业市场、保险公司、租赁办等单位合作,实现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全网络化管理,大力推进两端减负。

三、关于扩大高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律师事务所等高端服务企业涉及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定授权制定;增值税申报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四、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纳税期限是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各个税(费)种的纳税期限分别进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法规,依法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职责。同时,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2018年起,我局已将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

五、关于优化外资外商、高端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的就业、创业环境的问题

此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授权,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承担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和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受理点工作,开展国(境)外学历学位和高等教育文凭认证申请的现场受理,受理认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寄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余下工作均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目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已实行网上全程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和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不再通过各地受理点接受书面材料,申请人可直接通过网络办理认证手续,无需现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认证更加便捷高效。

我局将积极收集委员们的相关提案建议,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政策调整意见,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最后,衷心感谢委员们对地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联系人:雷斌 电话:8342435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467号会办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罗峥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以创新设计驱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第20184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涉税建议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罗峥委员提出“扩大创新群体个人所得税退税和减税覆盖面,给予创新设计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相应退税和减税优惠”。该建议对鼓励万众创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目前,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国家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化创意产业属于前海规划产业之一,因此在前海文化创意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申请上述优惠。自2013年该项政策实施以来,我局累计为在前海工作取得此项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减免个人所得税2702万元,有效促进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集聚前海。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罗峥委员提出“给予创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考虑到民营企业或文化新项目的市场抗风险能力偏弱,可给予三年之内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等政策支持”。事实上,为增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国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限额的小微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该限额从2012年的6万元(含本数,下同)分四次逐步提升至2017年的50万元。2017年,我局共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13041.63万元。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使更多小微企业受惠。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本次政策调整预计为小微企业增加减免税额近2亿元。另外,为鼓励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规定可按照研发费用对待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去年,我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共105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57.25亿元。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退税或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局无权针对创新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文化创意企业等创新企业制定专门的退税或减免税政策。但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罗峥委员的相关建议,并继续做好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最大程度发挥既有政策的税收红利,为深圳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营商环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谢静宜  电话:8377332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035号会办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庄义婷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倡导阅读和扶持简阅书吧经营的提案》(第20180035号)收悉。该提案中涉税建议为,针对个体经营书店、书吧给予税收减免。经研究,现将我局对该涉税建议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倡导阅读和扶持简阅书吧经营是促进城市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对提升市民的文化素养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局无法针对个体经营书店、书吧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局仍将主动作为,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减免税办理流程等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已有的相关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支持和扶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庄义婷委员的相关涉税建议,以鼓励和扶持个体经营书店、书吧发展壮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7日

(联系人:谢静宜  电话:8377332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32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金融办:

刘根森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多种渠道坚持民营金融业发展,推动经济“脱虚向实”的提案》(第2018032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对相关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该提案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该提案提出“切实降低类金融企业的税赋负担,给予定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这说明刘委员对我市民营金融企业税收问题高度关注,深入思考,并提出很有针对性的税收建议,这应充分肯定。

从目前情况来看,“类金融企业”不属于税法概念中对企业的分类范畴。“类金融企业”包含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具有融资功能但未获监管部门审批的非金融机构。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暂未针对此类“类金融企业”设有专门或定向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定向优惠。但是“类金融企业”本质上属于企业,从成立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享受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局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力促“减税降负”充分释放税收红利,主要措施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继续坚持“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理念,进一步简化优惠政策享受流程;二是积极作为发放减税“红包”。严格落实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等降税减负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对减免税的获得感;三是加大服务企业发展力度。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联合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开展商事登记全流程变更和联合年检;上线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服务系统;积极宣传、主动提示税收优惠政策;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税收监管动态,协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解决争议;四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出台《深圳地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工作方案》;发挥税收宣传服务改革创新的作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

  下一步,对于刘根森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建议,我局会以适当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国家层面在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出台扶持新业态的优惠措施时提供决策参考。

此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人:苏月娥  电话:8377336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3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21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政府政策研究室:

曾少强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改革力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提案》(第2018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税费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方面,积极落实中央“减税降负”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税收红利,2017年减免税规模达508.6亿元,增长30.4%。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76.8亿元,连续9年居全国地税系统第一;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分别减免59.4亿元和42.2亿元,为小微企业减免2.5亿元。另一方面,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新推出多项“减税降负”举措:一是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对工业用地给予优惠的税额标准,降低企业税负约34%。二是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将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一季度申报一次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半年申报一次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降低纳税人资金成本。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税费减免政策措施的问题

2018年我局继续采取措施,主动作为,力促“减税降负”充分释放税收红利,营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全年预计减免税金额为500亿元。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继续坚持“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理念,进一步简化优惠政策享受流程,降低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的成本。二是积极作为发放减税“红包”。严格落实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等降税减负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对减免税的获得感。三是加大服务企业发展力度。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联合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开展商事登记全流程变更和联合年检;上线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服务系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税收监管动态,协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解决争议。四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出台《深圳地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工作方案》;发挥税收宣传服务改革创新的作用,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取消或者减免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

(一)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的情况。为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二是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实现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都不用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零成本”。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全面落实。

(二)关于取消或者减免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清理涉企收费的要求,我局于2016年进行涉企收费清理,除了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外,目前不存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行为。另外,我局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职权”的要求,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行政职权,编制税务执法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和权责清单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取消或者减免教育费附件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职权。

四、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应用,加快推进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路

明确纳税人办税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出一体化电子税务局、移动缴税、微信缴税、年所得12万元个税一键申报、跨境电子缴税、自然人税务局等多项便民服务举措,开发对接财务软件的多税种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一键报账、一键报税”功能,95%的事项网上办理,使纳税人大大减少了“跑税务”的频次。新设商事主体信息一次性源头采集,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推行登记变更全流程自动服务,商事信息实时传递共享,实现纳税人“零上门”办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9日

(联系人:雷斌  电话:8342435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4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25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花涛等10位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大消费产业的提案》(第2018025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对该提案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该提案提出通过“合理降税降费”等方式加强对大消费产业政策支持的建议,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该提案,我局从对大消费产业的税收政策、2017年减税降负情况、2018年减免税措施三个方面给予反馈。

一、关于对大消费产业的税收政策。“大消费产业”尚不属于税法概念中对产业或行业的分类范畴。根据提案理解,大消费产业涉及互联网、物联网、AI、VR等新技术应用等众多消费行业。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未针对大消费产业制定专门的“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但大消费产业是由各类企业组成的,从事消费行业的企业从成立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依法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享受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例如AI、VR等新技术应用企业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2017年我市减税降负情况。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尽管如此,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法定权限内,从去年开始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新推出多项举措减税降负:一是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对工业用地给予优惠的税额标准,降低企业税负约34%。二对困难性企业或市和区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房产税实行减免。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四是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将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一季度申报一次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半年申报一次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降低纳税人资金成本。此外,将车船税税额标准降低到法定税额的最低档次。一年来,我局通过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税降负”充分释放税收红利,全年减免税规模达508.6亿元,增长30.4%。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76.8亿元,连续9年居全国地税系统第一;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分别减免59.4亿元和42.2亿元,为小微企业减免2.5亿元;主动做好“营改增”后的附加税费减免,自去年5月份以来累计减负63.4亿元。

  三、关于2018年减免税措施。我局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力促“减税降负”进一步释放税收红利,主要措施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继续坚持“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理念,进一步简化优惠政策享受流程;二是积极作为发放减税“红包”。严格落实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等降税减负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对减免税的获得感;三是加大服务企业发展力度。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联合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开展商事登记全流程变更和联合年检;上线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服务系统;积极宣传、主动提示税收优惠政策;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税收监管动态,协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解决争议;四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深圳地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工作方案》;同时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提供便捷办税服务,提高纳税人获得感。

  此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苏月娥  电话:8377336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5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509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曹叠云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配套政策加快促进我市房屋租赁企业发展的提案》(第20180509号)收悉。其中“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安排,我局负责个人房屋租赁的全面税收管理。近年来,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强化纳税服务、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不断提升信息管税水平等方式,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增加纳税人的满足感和获得感。

我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税收宣传“精准化”。在借助传统媒体、网络终端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针对个人纳税人办税特点,依托我局纳税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介向纳税人定向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大幅提高了税收优惠宣传的针对性和定制化水平。二是纳税服务“便民化”。针对个人纳税人办税特点,我局建设了微信、电子税务局等便民办税渠道。纳税人只需按照办税渠道提示操作就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了纳税人不愿意跑税务局、不能准确提交资料、不懂税法的实际困难。三是部门间协作“顺畅化”。我局与房屋租赁委托代征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领导走访、会议、调研、微信群、系统运维渠道等多种方式,提升了我局税收管理与委托代征单位的粘性,保证了信息化建设、税收法规执行、纳税人反映问题回复等方面的沟通畅顺,为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了优质的运维支持,大幅提升了委托代征单位的办税水平。四是信息化建设“持续化”。我局将信息化建设作为落实纳税服务、税收优惠的主要抓手,微信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的持续建设,使纳税人办税的便利化程度和办税体验持续提高,目前渠道使用率已经达到90%以上。五是落实税收优惠效果“显现化”。个人房屋租赁主要享受增值税税率优惠、小微企业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等三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在各条办税渠道均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目前该业务的税收优惠落实率已经达到了10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张一喆  电话:8377334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4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20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窦志铭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实体书店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鼓励其发展的提案》(第20180206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窦委员提案中的税收建议,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为实体书店类中小企业减税降负的税收政策

实体书店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设施,是推动全民阅读的理想载体和重要渠道之一,深圳作为全民阅读之城,更应支持实体书店的发展。提案中提出“继续长期减免实体书店税收,对实体书店继续进行大幅度减税(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鼓励和扶持实体书店的经营。目前,国家虽暂未针对实体书店出台专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实体书店基本都是小微企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很多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近五年内,中央五次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2017年,又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已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上限;201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把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提升到了100万元,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全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比重达到80%,也就是说目前绝大部分实体书店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10%。另外,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务院今年又推出了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中小企业尤其是实体书店等传统行业渡过经营难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我局为实体书店类中小企业减负的主要举措

我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主要通过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具体来说:一是强化税收政策宣传。针对小微企业财税力量相对薄弱的特点,编制并公示小微企业办税指南,明确各类减免事项的办理程序、备查资料等内容,提高办税便利度。二是创新优惠落实方法。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优惠的办理流程,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实现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都不用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零成本”。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三是帮助小微企业自动享受优惠。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了小微优惠减免全面落实,应享尽享,近年来我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面均为100%。

我局将继续关注实体书店的发展,一方面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其经营发展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各项减免政策;另一方面,将密切关注实体书店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刘星  电话:8377302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099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陈国雄等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拓宽深港澳校企合作 助推产学研成果转化的提案》(第2018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委员们提出的“对在深区域的企业聘用港澳籍员工,给与个人所得税适当优惠,以此吸引港澳高校毕业生扎根深圳”的建议,有利于突破制约区域创新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深港澳人才流动和集聚。但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集中在全国人大,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等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自行制订针对在深港澳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市部分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财政补贴、奖励形式体现,实质上也起到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作用,建议提请市有关部门研究实施。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税收政策诉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李新宁  电话:8377320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3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272号会办意见的函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徐扬生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引进的提案》(第20180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减轻高层次人才税收负担的问题

  徐委员提出的“减轻高层次人才的税收负担”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流动和集聚,有利于提升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集中在全国人大,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等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自行制定减轻高层次人才税收负担的相关政策。

  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我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了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形式减轻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展情况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我局一直高度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事宜,密切跟踪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2018年3月7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将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建议,一个政策性的建议。将增加专项扣除,重点就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老百姓最急需最关切的。此外,这次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比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劳动性的所得合并起来,再确定一个“起征点”进行征税。这些综合性征税的项目将按年汇总来进行综合征税,以便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通过建立和逐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再适当的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这样就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接下来,将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工作。

以上表明,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提上日程。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等制度安排,已在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考虑范围之内。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我局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用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落实相关政策。同时,我局也将积极将徐委员的相关提案建议,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提出政策调整意见,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此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李新宁  电话:8377320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253号会办意见的函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台盟深圳市委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政策环境集聚全球创新型人才的提案》(第20180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提出的“完善人才签证、永居、税收、金融等政策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通过税收、绿卡等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提案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近年来,我局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各项便民措施,促进特区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但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集中在全国人大,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等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自行制定针对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我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了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形式减轻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同时,我局也将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有关民主党派的提案建议,提出政策调整意见,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李新宁  电话:8377320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2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05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政协委员高金德提出的《关于创新前海人才住房体制机制的提案(第2018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参照市安居集团的做法,支持前海乐居公司在人才住房方面申请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减免问题。根据有关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目前我市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障性住房范围仅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据此,我局已经与市住建局建立合作机制,如人才住房被住建部门定性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则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联系人:王婧玥  电话:8377340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深地税函〔2018〕2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80259号会办意见的函

福田区人民政府:

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契机,创建河套地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提案》(第2018025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委员们的建议,认真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提案中提出要提升河套地区发展定位,积极申请相关政策支持,其中税收方面政策建议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对配套地块内的入驻科技企业给予匹配香港的15%税率安排”;二是“对深方区域内的企业,其聘用香港籍员工、其他外籍员工、拥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员工、归国留学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参照香港税法征收”。我们认为,这两点建议如果能够实施,对于促进河套地区起步开发和发展,对于创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都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所以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均无权自行对河套地区企业和个人给予除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减免。尽管如此,对于上述建议,我们会通过相关途径,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力争中央在研究政策措施时作决策参考。近年来,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务院出台了多项减税政策,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至10%;二是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三是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还可以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四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了75%。通过上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实际已远低于15%,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低于香港的税法安排。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目前,我市部分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财政补贴、奖励形式体现,实质上起到了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作用。为促进前海自贸区发展,国家层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以及《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对于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联系人:刘星  电话:8377302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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