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聚焦税收协定运用 助力“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
来源:深圳税务服务号
日期:2020.11.26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周炎元 陈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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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光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访谈室”。今天我们举办“聚焦税收协定运用 助力‘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主题在线访谈,这次访谈我们邀请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周炎元和陈格格两位嘉宾做客“访谈室”,就“企业如何用好用足税收协定,降低跨境运营负担,解决跨境税收争议”这一话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周科您好!陈科您好!
周炎元/陈格格: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是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地,也是跨境资本和跨境交易最为频密的城市之一,据深圳市商务局统计,截至2019年底,深圳企业在境外14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7038家企业和机构,多项“走出去”指标居全国之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们想了解一下,深圳市税务局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周炎元:
我们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党委要求,推出多项服务举措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今天重点谈谈税收协定方面的支持与服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海外权益;二是积极配合总局推进相互协商工作,为企业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升企业跨境运营税收确定性及竞争力。
主持人:
周科,您前面提到了税收协定。能请您简要跟我们介绍一下我们国家目前税收协定签订的情况吗?而且我们也想了解一下税收协定的签订对提升企业“走出去”竞争力有哪些帮助?
周炎元: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形成广泛的全球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作为双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发挥着为跨境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涉税争议的积极作用,有力促进“走出去”、“引进来”双向良性循环。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我们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比如说,我国对外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安排/协议)或其他协定的税收条款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对方国家可以免征所得税,另外还有部分税收协定或其他协定的税收条款规定可以免征间接税,这些协定能够减轻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资和跨境贸易的物流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主持人:
既然税收协定有这么大的作用,您能不能具体举例我们“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呢?
周炎元:
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
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主持人:
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确实助益良多。想请问下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复杂吗?
周炎元:
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就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目前,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以即时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时间大幅缩短,为企业提供最大的办税便利。
主持人:
除税收优惠外,税收协定还能为“走出去”企业解决哪些在境外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周炎元: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出申请;由我们呈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程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可以解决境外涉税争议,请问周科,具体哪些问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周炎元:
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当然,即使我国与对方国家没有税收协定、或者涉税争议问题不属于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范围内的问题,也可以以非正式的形式告诉我们,我们通过总局的其他途径帮助企业解决。对于涉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的相互协商或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协商的,相关内容、程序请我的同事——陈科为大家解答。
陈格格:
谢谢周科。前面周科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讲解,下面我就特别纳税调整相关的协商事项作介绍。首先如果“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存在大量关联交易,那我们会提醒企业务必对自身的转让定价风险作充分评估。当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因此造成跨境重复征税时,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相互协商程序,由两国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相互协商,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这里提醒一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申请。作为企业主管税务局,深圳市局会协助总局完成相关协商工作。
主持人:
那前面提到的都是“事后救济”的方法,我们同时还想知道“走出去”企业有没有什么事前防范跨境税收风险的措施呢?
陈格格:
前面周科在介绍协定的时候,其实还提到一个关键词“提高税收确定性”。像上一个例子,如果我们“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我们会建议企业通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来提前锁定转让定价风险,提高跨境运营税收确定性。
主持人:
很多企业对预约定价安排到底是什么不太了解,在这里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陈格格: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按照参与方不同,分为多边、双边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通过税企合作方式解决潜在转让定价争议,既能降低纳税人的遵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如果是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议,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比较复杂,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另外,我还想借这个机会介绍一下,立足中小企业提升跨境税收确定性的诉求,深圳市局获总局授权,正在试行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要做法包括降低申请门槛,扩大适用范围,简并谈签流程等。我们也欢迎有相关诉求的企业及时跟我们沟通申请。
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访谈即将结束。通过两位嘉宾的讲解,我们对应用税收协定也有了一个大致的认识,如果大家后续想知道更多关于税收协定方面的内容可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税收条约”栏目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本期访谈的实录我们后期将整理成视频版和文字版发布到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大家可以随时回看!
非常感谢两位今天做客我们“访谈室”,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观看!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国际税收管理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